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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与亲密关系
发布时间:2009/12/11  阅读次数:2584  字体大小: 【】 【】【
         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凯哈特(kephart)曾于20世纪的60、70和80年代分别以1000名大学生为对象进行了一项关于年轻人爱情-婚姻关系的调查。他要求参加调查的大学生回答下列问题:“如果一位男性或女性具备你所期望的所有品质,但你不爱他,你是否仍然愿意和他结婚?”结果发现,人们对爱情的重视程度随着时代的推移而大幅提高,选择“不会”的男性从60年代的64.6%增至80年代的85.6%。女性的态度变化更大,从60年代24.3%剧增至80年代的84.9%。可见,爱情如今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主要因素。
           那么爱的定义究竟是什么呢?
           社会学把爱视为一种关系。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曾经对“关系”作出如下界定:"关系"意味着与另一个人的亲近而持久的情感维系。吉登斯使用“纯粹关系”一词来表述亲密关系。“纯粹关系”与性纯洁并不相干。他认为在恋情、婚姻等亲密关系中,存在着一种纯粹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形成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影响。其实社会上的很多恋情,动机都不是那么纯粹的,和吉登斯所说的“纯粹关系”相去甚远。
爱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鲁宾在对大学生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了爱的三大主题,即(1)依恋、(2)关心、(3)信任及自我展露。在爱情关系中,存在一种强烈需要对方的感觉,即依恋感。它可以用“我难以想象没有 的生活”来表述。关心指对另一个人的关怀。当我们爱上他人时,会培养出一种洞察力,会发现爱人身上许多别人觉察不到的优点。也就是说,我们对所爱的人怀有一种特殊的关心。 “关心”可以描述为“我几乎可以为 做任何事情”。在爱的时候,我们非常乐意奉献,“几乎可以为他干任何的事情”。爱的第三个要素就是信任和自我展露。我们在爱的时候,很愿意相信爱人。而且乐意把自己的秘密告诉对方。有时甚至会把连自己独处时都无法面对的心理上的问题告诉对方,与他共同分担。不过,尽管自我展露经常被用来作为一种情感的表露方法,但我认为,当我们真正爱上对方时,应该向对方敞开胸怀,而不应仅仅将自我展露看成一种表达情感的手段。
           社会心理学家对爱的体验做了进一步细分。认为当我们爱的时候,通常会体验以下九种情感:①生理上的冲动。希望彼此有身体上的接触;②美感。爱上对方时,会觉得对方最美丽;③亲密感。会产生一种亲切的感觉,亲密+温馨;④羡慕与尊敬。欣赏对方内在和外在的条件和优点,以对方为荣;⑤赞许。喜欢夸奖对方,尤其喜欢在他人面前夸奖对方;⑥提高自尊。生活因为有了爱而更有意义,爱使人感受到无可比拟的独特性和尊重感,生命因此而富有价值;⑦占有欲;⑧行动自由和 ⑨深厚的同情心。
           那么如何去爱呢?
           德裔美国心理学家弗洛姆在 “爱的艺术”提到,爱必须满足下列四大条件:(1)克服自恋、(2)信仰、(3)活动性和(4)公平。
            所谓排除自恋,即指我们不能只从自己的立场出发,而应该学会用客观和善意的眼光去看待问题。心理学中有个研究解释事件原因的归因风格理论,认为良好的亲密关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事件的解释方式。布莱佩利(Bradbury)等人发现,幸福的夫妻倾向于把对方良好的行为归结为对方的内在因素,而把对方的过失归结于环境因素(乐观型归因风格)。而不幸福的夫妻则经常进行抑郁型归因,即把对方的良好行为看成是外在和环境因素的影响,而把不良行为归因于人格特质。也就是说,具有乐观型归因风格的妻子倾向于把丈夫的错误行为归结为外在与暂时的环境因素,如工作不顺利,身体不舒服,甚至是天气不佳等因素。而对于一个具有抑郁型归因倾向的妻子来说,丈夫微小的过失也是难以容忍的。当夫妻双方解释问题的方式都出现问题时,很容易形成恶性循环,使关系出现裂痕。具有自恋倾向的人,大多具有抑郁型归因风格倾向,他们总喜欢站在自己的角度,采取所谓的双重标准看待问题。因此,要维系良好的爱情关系必须要排除自恋,建立良好的归因风格,懂得用客观的态度对待自己的爱人。
           其次,爱要树立一种信仰。弗洛姆把信仰视为任何深厚友谊和爱情的基础。信仰通常包括两个不同层面,即“自信”和对爱人的“信心”。爱一个人要有信仰,首先要信仰自己,爱自己。当我们充满自信时,便充满爱的勇气。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充分相信爱人,要对他怀有信心。“对另一个人有信心意味着确定他的基本态度、他的人格的核心、他的爱的可靠性和不变性。自信就是我们意识到自我的存在,只有相信自己的人才能待人以诚。因为他坚信,他将来的某一天也会像今天一样去行事、去感知。”此外,信仰还包括对未来的坚定信念,相信爱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成长;会在关系双方的磨合过程中,变得越来越好。总之,爱的信仰是对自爱的信心,对他人产生爱的能力及其可靠性的信心。
           第三,活动性指我们主动去爱的能力。弗洛姆认为,活动并非指具体的行为,而是一种心理活动,感受到我在爱,我有能力去爱。但我认为,活动还应该包括另一层含义,即沟通。沟通在维系良好的亲密关系中占据着极为重要地位。吉登斯认为,在纯粹关系中,“不仅需要尊重对方,而且还需要向对方敞开胸怀”。哈佛德(Halford)等人发现,走向破裂的婚姻经常是由于夫妻双方不愿意向对方表达负面情绪,即懶得与对方沟通造成的。社会心理学家们(Gottman & Levenson)通过一项长达四年的夫妻关系研究发现,在最终破裂的婚姻关系中,往往包含着许多埋怨,而且对对方的关怀置之不理。《中国式离婚》中的男主人公就很不善于沟通,总是忽略妻子的感受,也不愿将自己的不满情绪表达出来,这样的婚姻注定要失败的。有时候,人需要表达自己的负面情绪,要告诉爱人你的态度、你的感受和你的不满。幸福的夫妻常常会通过与对方的争论来理解对方的观点。心理学家戴维斯(Davis)把这种沟通方式叫作“摆观点”,认为它对维系亲密关系的健康至关重要。
           最后一点是公平,即平等在亲密关系中的作用。公平理论认为任何人际关系都要遵守公平原则,也就是说,我们的付出必须和收获成正比。古典经济学中有句“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收益”的著名格言。但这句话并不适合爱情关系,有位男生曾对我说,“老师,我将来要找一个可以我爱她少一点,她爱我多一些的爱人结婚。”我告诉他,“那你还没有结婚就已经失败了。”爱的活动不是经济活动,在爱与婚姻等亲密关系中,人们追求的不是以最小付出换取最大的收益,而是一种平等,而且这里的平等也不是所谓的“我给你的像你给我的一样多”。弗洛姆认为,等价交换原则仍然是建立在商品交换基础之上的公平伦理观,同样不能运用于两人间的亲密关系。在爱情和婚姻等亲密关系中,“公平,意味着不以商品和交易中的欺诈和诡计来换取感情”。爱意味着对爱人的责任感,同他结为一体。而不是我付出多少,就必须得到多少。现代人十分信奉这一原则,社会学中的交换理论,遵循的就是这一公平理念。但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希望爱的关系是纯粹的。我非常赞同弗洛姆的观点,在亲密关系中,公平反映的主要不是一种等价的交换原则,而是情感上的诚实,即所谓不以欺骗的手段去获取他人的情感。只要能做到这一点,那么亲密关系就是公平的。公平伦理表明的只是尊重别人的一种权利,而不是在爱。“这种伦理观没有意识到责任和一体,因此它体现的是疏远和分离。”
            
爱只能通过个体自身的实践去体验、去领悟。“没有人能够不通过起码的途径就获得这种体验。”所以我们需要在生活中不断地体悟。
源自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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